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