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