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