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第六十七条已废止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志;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