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六条已废止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杞麓湖保护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管理。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人员维护入湖河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