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景观的项目;(二)向入湖河道、沟渠排放、倾倒粪便、污水、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在河道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三)在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兴建陵园墓地;(四)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高毒、高残留农药;(五)毁林、毁草、挖树根;(六)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