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四章 企业工会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五条有效企业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作为所在企业的经费和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者作其他处理。企业工会合并,其经费、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企业工会分立,其经费和财产按分立后会员人数合理分配;企业工会撤销,其清偿后剩余的经费、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由上一级工会处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