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三章 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有效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教育培训、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县级以下区域内,同行业或者小型企业集中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可以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