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十六条有效依法建立的企业工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将其归属其他部门。企业终止的,其企业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同时重新建立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