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依法建立的企业工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将其归属其他部门。

企业终止的,其企业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同时重新建立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