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淮河水质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使淮河水质保持良好水平。

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淮南市淮河水域污染综合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淮河水质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