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已废止市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淮河水域内的植被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加强对农药、化肥的使用管理;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防治。 第十四条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和管理工作,合理改造城市排水设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