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