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有效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的,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