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明确分期建设内容和时限,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