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组织验线。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