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受让方应当承担原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