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送备案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