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上述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