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上述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