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行政复议机构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