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证据、依据有异议的,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