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受理的,向该机关发出责令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仍不受理的;(二)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可能影响行政复议公正的;(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