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受理的,向该机关发出责令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一)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仍不受理的;

(二)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可能影响行政复议公正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