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行政审批实施中需要规划、设计、评价、评估、测绘、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中介服务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中介服务目录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不得在实施行政审批中增加中介服务。

对具有区域性共性特点的服务,实行同一区域一次评估或者评价,评估报告在一定时期内共享。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