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四章 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行业协会在本行业的活动指南,引导有关的活动;(二)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行业协会在本行业的活动,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