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行业协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变更名称和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的章程草案;

(二)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期审计报告;

(四)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变更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