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六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