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