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避免重复上位法已有的规定。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