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避免重复上位法已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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