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及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