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及其有关管理活动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