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制定和修改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及其有关管理活动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