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制定和修改第三十一条有效拒不执行发展规划或者违反发展规划强制性规定的,由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