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拒不执行发展规划或者违反发展规划强制性规定的,由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