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并建立发展规划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