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予必要关心,帮助解决生活、就学等困难。

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