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建立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预警、处理、心理干预等预防处置机制,避免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组织、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