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不得歧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停课、转学、退学;需要进行生理或者心理治疗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