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不得歧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停课、转学、退学;需要进行生理或者心理治疗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