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清真食品准营证》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核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转让、出租、买卖《清真食品准营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