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有"清真"字样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监督其销毁违法物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