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清真食品生产场地或者清真餐饮场所的,由经营管理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