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牧、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