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已修改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外,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清真"字样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招牌,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物上使用清真标志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禁止将"清真"字样与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饮品名称并列作为经营场所的招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