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悬挂其依法取得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并在其生产、经营场地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志。

商场、超市销售清真食品的,应当设立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应当与非清真食品经营区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清真专区(柜)"的标志。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