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已修改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设的分店、分公司或者销售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均应当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