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占自治区总人口的自然比例,其中下列人员必须是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

(一)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

(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

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及主要烹饪人员必须是回族或者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其他少数民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