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为保护渔业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