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