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