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