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重要渔业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其他渔业水域及其周边新建排污口的,应当符合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

渔业水域已有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