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动植物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养殖生产者按照操作规程从事养殖生产,并提供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从事养殖生产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生产等相关记录,健全、保存养殖资料,按照操作规程合理投饵、施肥、用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