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分级管理。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记录;对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对新纳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时公告。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